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对标师范认证标准,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指导教师的工作流程和评价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导师制”是以本科师范专业学生为教育、服务与管理的对象,以教育实践为课程环节,由高校教师与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和培养人才,对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实践实施全过程协同育人机制。
第二条 “双导师”中的高校指导教师是指由高校(院系部)派出的,从校方要求出发,对学生教育实践期间进行学习全方位指导,或兼管生活、纪律等各个方面的教师,例如教育实习中负责综合管理的巡回带队指导教师、负责教学指导专业部分的专业指导教师、教育见习中的任课带队教师等。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是指我校与教育实习基地(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等)按照一定学生比例共同聘请的,以实习基地教学要求为基础,按照实习基地教师标准对学生进行师风师德、从教技能、职业规划、合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的教师。
第三条 邢台学院指导教师由校方选聘。教育(顶岗)实习等4周以上的长期教育实践环节按照每60-70(含不足60)人/名教师的比例选聘巡回带队指导教师;按照20-30人(含不足20人)/名教师的比例配备专业指导教师。选聘流程为院(系部)推荐、学校确定、院(系部)负责考核。教育见习、社会调查等实习期不足4周的短期教育实践环节按照20-40人/名的比例选聘任课带队指导教师,可以由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学科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学科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担任教师教育课程者优先考虑。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熟知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政策和走向。
第四条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当以县市区教育局或实习基地学校为单位进行,由实习基地学校进行初步选聘,由我校会同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共同确定,发放聘书。教育(顶岗)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与被指导学生的比例应当不高于2:1。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选聘1名经验丰富的特级教师、中学校长或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等教师,完成区域性的强化、整体指导。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乐于参与对实习生的培养。
3.学科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具有中教一级或小(幼)教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 对邢台学院巡回带队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培养,可在每学期上岗指导前由所在院(系部)对该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全体指导教师由学校开展定期的业务指导,每年以研修班、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六条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由实习学校负责培养,由县(市区)委托县教师培训中心等机构进行培训,我校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
1.在实习工作开展前应结合学校总体安排,对本次指导任务列出详尽的工作计划。配合院(系部)做好实习生下点前的主题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
2.在指导过程中做好与实习基地和实习生所在院(系部)各方的协调联络、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和教育、实习各个环节的指导检查和总结宣传、实习成绩评价认定等工作。实习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生涯指导和学业指导。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能力素质、个人特点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实习计划,对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指导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重视对学生教师专业技能的训练,指导学生参与积极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课堂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实习活动。
3.实习指导工作结束后,巡回指导教师应全面考察实习生的实践情况,按照20%的比例评选优秀实习生,结合实习基地建设、实习生实践内容和效果、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等进行综合审查,撰写总结报告。
4.专业指导教师应当是巡回带队指导教师工作的有益补充,由各院(系部)安排任务,重点对学生专业方面的教学技能及相关内容进行指导。指导形式可以采取巡回面授或远程指导。
1.认真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认同教育,巩固学生的专业情感,帮助学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指导学生完成各项教学技能训练任务。
2.了解邢台学院学科人才培养方案,能够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3.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能力素质、个人特点指导学生选择实践岗位,有目的地指导学生参加本校教研活动,培养学生的教研意识和教研能力。
4.指导学生备课和进行教学设计,帮助学生完成各项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生参与班级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课堂教学技能和管理水平,铸实学生为师的教学基本功。
5.指导学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学生开展教学案例探究与课程资源开发。
6.每周与学生集体交流研讨,为学生上示范课,指导学生集体备课,组织学生说课,组织学生上课,带领学生参加教研活动,带领学生参加班队活动。
7.负责对实习生所担任的学科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调查和教育科研进行指导,可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谈话、听评课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周至少指导并填写一次《基地指导教师工作记录》。
第九条 邢台学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算标准按照学校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标准执行,其中巡回带队指导教师人数基数为50人,如指导学生人数超过50人,人数系数参照课时费计算方法进行核算;专业指导教师和任课带队教师人数基数为20人/组,按照分组数进行核算,工作天数按照院(系部)工作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算。实际执行情况工作量由带队教师派出院(系部)以软件签到、工作记录等方式为依据进行核定。差旅补助按照《邢台学院集中外出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算由实习基地与邢台学院根据实习单位情况予以核定,根据预算情况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相关规定列支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对导师队伍的评价机制,有助于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促使导师有效履职,促进和加强协同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指导教师由学校直接或委托派出院(系部)进行管理、考核与评价。对高校指导教师的评价,以教师自评、基地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为原则。实习工作结束后,对高校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由实习基地、实习生填写《邢台学院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评价表》的测评部分,由高校指导教师填写自评部分。评价表分四级评价: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学院将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评价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含合格)指导教师可继续担任下一期教育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成绩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取消担任下一期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由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直接或委托派出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管理,以《邢台学院教育顶岗实习基地教师指导记录册》为依据,由我校共同参与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结果应当与实习基地的评价有机结合。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根据相关细则标准补充执行。